居間合同履行地到底是哪裏
一、居間合同的概念
居間合同,是指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在民法理論上,居間合同又稱為中介合同或者中介服務合同。向他方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的一方為居間人,接受他方所提供的訂約機會並支付報酬的一方為委託人。
二、在合同中約定了履行地的,該居間合同履行地是哪裏
1、居間合同在實際履行中有明確指向的居間標的時,以該標的履行地或所在地(即居間結果地)作為居間合同履行地。
2、在民事活動中,居間人通過向委託人提供訂立合同的信息或進行媒介服務,促成委託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從而獲得報酬。
3、《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條規定,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實質上,我國合同法規定的居間合同有兩類:報告訂約機會的合同和充當訂約媒介的合同。前者又稱“報告居間”或“指示居間”;後者又稱“媒介居間”,不僅要報告訂約機會,同時也居中斡旋促成委託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
4、兩類居間義務的履行均涉及委託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這個居間結果。居間人服務的範圍有限制,並不參與委託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合同,而是在於報告訂約機會或媒介訂約,同時居間人只有在有居間結果時才可以請求報酬 。對於合同履行地點的確定,其法律意義不僅在於關係到履行費用的分配、風險轉移、違約與否,同時也是訴訟管轄的準據之一。
5、通常情形下,可以依合同、交易習慣確定履行地點,或由法律確定履行地點。原則上應以決定合同類型的債務的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按債的性質確定 。
6、但是,居間合同法律關係的主要內容就是為他人與第三人之間從事民事活動提供居間服務,其主要法律特徵可以反映出居間人與委託人的權利義務關係,並通過該關係明確居間合同的履行情況,且居間合同的履行最突出的特徵是屬於提供勞務性質的合同,而非物的交付。
7、居間合同履行地實為居間結果地,是指合同規定履行義務或接受義務的地點,合同所涉標的是履行義務的載體。具體而言,居間結果就是委託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也就是居間人與委託人約定的指向標的得到全面的、實際的履行,居間結果的實現可以視為居間合同得到履行,故居間標的的履行地或所在地就可作為居間合同履行地。如房地產居間服務促成他人與第三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購買位於某地的房屋,則該房地產所在地為居間合同指向的標的物所在地,居間結果的實現即居間合同得以履行,以此為居間合同履行地。
8、其依據並非不動產所在地專屬管轄,而在於普通的法定管轄原則,依合同履行地管轄而確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四條規定:
9、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強制性規定”,是指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我國合同法對居間合同履行地未作限制,如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應屬有效。居間合同所指向項目的所在地。
在合同中約定了履行地的,該居間合同履行地到底是哪裏呢?根據上文可知,若是合同中對履行地進行了約定的,一合同的約定為準。若是合同沒有進行約定,那麼就按照法律規定的為準,一般是居間的結果地為履行地,或者按照交易習慣確定也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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