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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無償簽訂的內容是什麼?

一、 借款合同無償簽訂的內容是什麼?

借款合同無償簽訂的內容是什麼?

無償借貸合同

第一條 貸與人_________將第三條所載的動產,無償貸與借用人_________使用,借用人約定_________使用後,返還其物。

第二條 借貸期間: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共_________年。

第三條 借用物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借用人應在其住所或_________________使用借用物,不得搬移他處。

第五條 借用人如就借用物增加工作物的,應事先將設計書及費用估計提示貸與人,徵得其同意。

第六條 借用人返還借用物時,可否取回所增加的工作物及應否回覆原狀,取決於貸與人。如貸與人不允許借用人取回所增加的工作物時,應償還其費用,但以其現存的增加價額為限。

第七條 空口無憑,受立此約,雙方各執一份。

二、無償民間借款合同中當事人權利有何特殊規定

無償借款合同為實踐合同、單務合同,因此,當出借人將借款交付給借款人之後,出借人不負有其他任何義務。這一點與一般借貸合同在標的物為非金錢的消費物時,出借人還要負擔之瑕疵擔保責任不同。出借人須將借款交付給借款人之後,借款合同才成立,所以他不負擔合同義務。在無償借款合同中,合同的義務主要是借款人的義務。在無償民間借款合同中,借款人不負但支付利息的義務,但仍負有依約定的時間返還借款的義務,借款人不得違反此種義務;《合同法》第207條規定:“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在當事人並未約定違約金,而無償借款合同又不存在原告的約定利息時,逾期利息如何計算?有人認為出借人可以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利率的上限。有人認為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儲蓄利率的上限計算,我們認為這們對出借人不公平。因為出借人在此時同樣為貸款人,而非存款人,銀行的利率一般説來存款利率是要比貸款利率低得多的,出借人本來為貸款人卻讓他不能依貸款利率取得利息,顯然有失公平。

對於無償借款合同的認定,也是屬於合同中的一種類型,但雙方可以約定在借款發生後不需要支付規定標準的利息或者其它費用,雙方在達成一致意見後,可以簽訂協議來進行合法的認定,如果對相關情況存在異議的,可以起訴來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