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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內自願聲明及承諾是否有效

現在不少男女在結婚之前或者在婚後為了防止一方出軌,都會事先要求對方簽訂一份承諾書承諾書或聲明,如果其在婚內出軌的話,那麼就不能得到夫妻共同財產等等。那麼像這樣的婚內自願聲明及承諾是否有效呢?請閲讀下文進行具體瞭解。

婚內自願聲明及承諾是否有效

一、婚內自願聲明及承諾是否有效

當事人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應該對其行為可能帶來的後果具有相應的預見和認知能力,當事人一方雖主張該聲明是在對方的脅迫下書寫,不是本人真實意願表達,但未提交相關證據證明該行為系受脅迫而為,故對當事人一方主張婚內自願聲明及承諾書無效不予採信。據此,可以認定該自願聲明及承諾系當事人一方真實意思表示,該承諾書應視為當事人一方對離婚時財產分割和債務承擔所做出的承諾,對當事人一方具有相應的法律約束力。

二、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方法

夫妻協議離婚或起訴離婚後,往往對共同財產的分割爭議不下,沒有好的處理意見。一般地,夫妻離婚時對於共同財產的分割,在沒有過錯的情況下采用平均分配的原則。分割的方法主要有:

一是實物分割,這是最常用的方法。一般經估價後,夫妻的很多共同財產如分割了就容易影響其使用價值,所以為了不影響財物的使用價值,在各財物價值基本均等的情況下采用實物分割的方式。

二是價金分割。通常夫妻兩人都不想分得某些財物,或者財物不能分割,或者分割後其使用價值降低、消失,那麼可把該財物變賣,對所賣得的價金進行均分。

三是價格補償。一些財物不能分割,一方取得該共同財產後,需補償另一方相當於一半的價格。

首先,我們可以肯定大部分時候夫妻一方做出婚內財產聲明或承諾的時候,其實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只要其不是在被人所逼的情況下簽字的,那麼一般認為該聲明或承諾是其個人真實意願的表示,那麼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在涉及到相關法律問題的時候,為了你的利益着想,建議諮詢一下本站的在線律師,讓專業律師幫助你分析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