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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有償合同

什麼是有償合同

有償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在享有合同規定的權益,必須向對方當事人償付相應代價的合同。買賣、租賃、保險等合同是其典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百一十八條規定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有償合同其特點在於:當事人雙方均有給付義務;當事人雙方所為的給付具有財產內容。民法上區分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的意義在於:其一,責任的輕重不同。確立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時的注意程度及其違約責任大小。有償合同當事人應對故意和一切過失負責,且違約責任較重。其二,主體要求不同。訂立有償合同的當事人原則上應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三,可否行使撤銷權不同。
其四,有無返還義務不同。
在有償合同中,行為人承擔着較重的義務與責任。一般來説,有償合同的當事人應當承擔抽象輕過失責任,也就是説,有償合同的當事人應對故意、重大過失、具體輕過失、抽象輕過失等一切過錯負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百一十八條: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百一十九條: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標籤:有償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