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是有償合同還是無償合同?
一、借款合同是有償合同還是無償合同?
借款合同為雙務有償合同。借款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互享權利、互負義務。貸款人負有按合同約定拔付款項給借款人的義務,借款人負有按期還本付息的義務。根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規定,第六百七十九條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成立。
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只要滿足以下任意一點就能生效:
1、以現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時;
2、以銀行轉賬、網上電子匯款或者通過網絡貸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資金到達借款人賬户時;
3、以票據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據權利時;
4、出借人將特定資金賬户支配權授權給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對該賬户實際支配權時;
5、出借人以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並實際履行完成時。
二、有償合同和無償合同有什麼區別?
1、當事人應盡的注意義務與責任不同。有償合同的債務人應盡較高的注意義務,其責任較重,應對故意和一切過失負責;而無償合同的債務人則負較輕的注意義務,僅對故意或重大過失負責。
2、對締約人的要求不同。有償合同的當事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否則要經其代理人的同意;而對純獲利益的無償合同,限制民事行為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訂立合同。
3、可否行使撤銷權不同。如債務人將其財產無償轉讓給第三人,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請求撤銷該無償行為。如債務人將其財產有償轉讓給第三人,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只有在其轉讓價值明顯不合理且受讓人故意時,債權人方可請求撤銷該行為。
4、有無返還義務不同。如果無處分權人通過有償合同將財物轉讓給第三人,第三人善意取得該財產的,原則上對於原物所有人不負返還義務;若通過無償合同將財物轉讓給第三人,原物存在時,第三人負有返還原物的義務。
可見,借款合同不管從哪方面來説都不能按照無償合同看待。除非是其中有一方自願把自己名下的某些財物無償的送給另一方,這樣的話簽訂的贈與合同屬於無償合同,這和借款合同有着鮮明的區別。而且,就算借款合同中沒有約定利息也不是無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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