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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合同訂立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在生活中很多事情都涉及到合同的訂立,對房屋室內設計、建築的設計等也是要簽訂設計合同的。對於當事人來講,在訂立該合同的過程中有一些注意事項,那麼大家知道設計合同訂立的注意事項有哪些嗎?下面本站小編就這個問題給大家介紹一下吧。

設計合同訂立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1、設計費的確定

《設計合同文本》第二條以表格形式要求當事人列明設計項目的內容,包括項目名稱、規模、階段、投資及設計費。合同當事人在確定設計費時,應遵循以下原則:

首先,設計合同或相關文件中雙方對設計費率予以確認的,應尊重雙方當事人的選擇。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為《合同法》所規定的有名合同的一種,發包人和設計人是具有平等地位的民事主體,應當由《合同法》調整,並應最大限度地遵循合同自由的原則。實踐中的工程設計收費標準及相關統一定額並非強制性規範,而是任意性規範。

其次,在不能證明設計合同或相關文件中雙方就設計費率達成一致的情況下,可以根據《工程設計收費標準》確定設計費。這只是在無相應合同條款援引的情況下,用以解決糾紛的技術性手段。

2、定金條款的理解和適用

《設計合同文本》第五條規定了定金條款,結合文本中第七條第7.5款和第八條第8.9款的規定,該定金兼有成約定金和解約定金的性質。如果當事人雙方同意對定金額度進行修改,該數額不能超過總設計費的20%,超過20%的部分只能作為預付款,而不具有定金的效力。當事人不完全履行合同時,可按比例適用定金罰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0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未履行部分所佔合同約定內容的比例,適用定金罰則。”可見,在發包人或設計人履行部分合同義務後要求解除合同的,應當按照未履行部分所佔約定內容的比例,適用定金罰則。只不過在實踐中,當事人往往沒有注意到這一點,在仲裁或訴訟時也就未提出相應的請求,造成自己的權利未得到全面保護。

3、設計合理使用年限的確定

關於建設工程的設計合理使用年限,主要指建築主體結構的設計使用年限。根據《建築結構可靠度設計統一標準》(GB50068-2001)和《民用建築設計通則》(GB50352-2005)的規定,建設工程的設計合理使用年限分為四類:對於臨時性建築,其設計使用年限為5年;對於易於替換結構構件的建築,其設計使用年限為25年;對於普通房屋和構築物,其設計使用年限為50年;對於紀念性建築和特別重要的建築結構,其結構設計使用年限為100年。此外,對於專業建築工程,則應按照相應的專業技術規範要求確定其設計合理使用年限。對於具體工程項目,其設計合理使用年限則應根據工程項目的建築等級、重要性來確定。在建設工程的設計合理使用年限內,工程承包人應當對該工程的主體結構(包括地基基礎)進行保修。

在填寫設計使用年限時,設計人應當注意其與土地使用年限的區別。我國土地實行有償、有期限使用的制度。國務院《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2條規定:

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業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衞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

(五)綜合或其他用地五十年。

可見,土地使用年限與土地使用用途有關,與建築物建築等級和重要性沒有關係。

4、賠償金的確定

《設計合同文本》第七條第7.3款需要由當事人確定賠償金金額。而實踐中相當一部分合同迴避了本條關於賠償金的約定,或空白、或劃去、或直接刪去7.3款的最後關於賠償金的規定。在當事人未對損害賠償約定計算方法時,應當適用法律的規定。關於損害賠償的範圍,《合同法》第113條貫徹了完全賠償原則,其賠償範圍既包括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也包括因違約而使對方失去的可得利益,同時其也要受合理預見規則的限制,即損害賠償額不得超過違約一方在訂立合同時,依當時的客觀情況能預見到或應當預見到其違反合同義務所可能造成的損失。

如果發包人和設計人在合同中事先約定了損害賠償金的計算方法,應當按約定支付賠償金。本條賠償金的計算方法為實際損失的一定比例,值得注意的是,若當事人商定的賠償金大於實際損失,該如何處理?本文認為,在約定的賠償金不過分高於實際損失時,法律應當首先尊重當事人雙方的意思自治,承認雙方約定的正當性。若當事人約定的賠償金遠遠高於實際損失,基於公平原則,法律應予以必要干涉。因此,當事人在約定賠償金時,應充分考慮設計文件錯誤給發包人造成的損失,慎重填寫賠償金金額。

上述內容就是設計合同訂立的注意事項,當然實踐中在簽訂設計合同的時候注意的地方還遠遠不止這點,要是你有興趣的話可以具體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當事人簽訂合同時,一定要注意合同的條款,要按照合同上的規定約束自己的行為,履行自己的權利與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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