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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傳媒公司騙簽了三年合同怎麼辦?

一、被傳媒公司騙簽了三年合同怎麼辦?

被傳媒公司騙簽了三年合同怎麼辦?

可以採取報警或到法院訴訟解決,要求撤銷合同。

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採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隨着中國市場經濟的不斷髮展,利用簽訂合同詐騙錢財的案件大有愈演愈烈之勢,不僅侵犯了他人財產權,擾亂了市場秩序,而且與經濟糾紛極難區分與識別,因而成為司法實踐中的一個熱點問題。

不續簽合同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條的情況下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話,用人單位拒絕續簽違法,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二、合同詐騙罪的客觀要件

1、採取欺騙手段。欺騙手段絕大多數是作為,而不可能是單純的不作為。欺騙手段表現為行為人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虛構事實,是指行為人捏造不存在的事實,騙取被害人的信任。其表現形式主要是:假冒訂立合同必需的身份;盜竊、騙取、偽造、變造簽訂合同所必需的法律文件、文書、製造合法身份、履約能力的假象;虛構不存在的基本事實;虛構不存在的合同標的;等等。隱瞞事實真相是指行為人對被害人掩蓋客觀存在的基本事實,其表現形式主要是:隱瞞自己實際上不可能履行合同的事實,隱瞞自己不履行合同的犯罪意圖;隱瞞合同中自己有義務告知對方的其他事實。

2、使與之簽訂合同的人產生錯誤認識。這種錯誤認識是指對能夠引起處分財產的事實情況的錯誤認識,而不是泛指受騙者對案件的一切事實情況的錯誤認識,在合同詐騙犯罪中,受騙者的錯誤認識是由於行騙者的行騙行為所引起的,在時間順序上,欺騙在先,是受騙者產生錯誤認識的原因。受騙人產生錯誤認識在後,是欺騙的結果。如果他人錯誤認識在先,行為人利用他人的錯誤認識取得財物,只能作為民事糾紛而不能作為詐騙犯罪處理。如果行為人雖然採取了欺騙手段,他人認識上也存在錯誤,並基於這種錯誤認識錯誤地處分了財產,但欺騙手段與錯誤認識之間缺乏因果聯繫,也不能以合同詐騙罪論處。

3、被騙人自願地與行為人簽訂合同並履行合同義務,交付財物或者行為人(或第三人)直接非法佔有他人因履約而交付的財物。

作為行騙者詐騙手段的經濟合同,就其種類講,通常有三種:

(1)簽訂買賣合同,騙取現金或實物。有五種情況:一是利用盜竊、偽造或騙取的空白合同和介紹信與他人簽訂合同;二是用已作廢、失效的合同書、介紹信,冒充有效的合同書、介紹信與他人簽訂合同;三是利用已撤銷單位的名義及其印章、介紹信、合同書與他人簽訂合同;四是在條款上做手腳,使合同無法按期履行;五是在標的物上設陷井,使對方違約而不履行合同。

(2)利用承包合同進行詐騙。行為人無承包能力,以騙取錢財為目的,承包工廠或某項工程,騙取大量錢財供自己揮霍或一溜了之。

(3)利用聯營合同騙取錢財。行為人根本無生產經營能力,利用與他人簽訂聯營合同,騙取聯營單位的錢財。

日常生活中,我們在簽訂合同的時候,簽訂合同前應當注意瞭解合同簽訂的相關法律知識,並且在簽訂合同時,還需要注意合同的條款的內容,以免出現損害自己合法權益的情況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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