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和訂金區別有何區別
合同訂立2.73W
律師解析:1、手段不同。
定金是一種擔保手段,交付定金在於擔保債務的履行,本身並不是履行債務的行為,因而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而訂金只是一種支付手段,交訂金只是一種履行債務的行為,不具有擔保債的履行的作用,也不能證明合同成立。
2、退還情形不同。
如果交付定金有一方違約,另一方一般無權要求對方返還定金,接受定金一方違約時應雙倍返還定金,這就使定金起着制裁違約方並補償受害方所受損失的作用。
也可以這樣理解,定金相當於預先交付的違約金;但是訂金不能用於違約時的則罰金,如果有一方違約了,要麼返還,要麼折抵違約金或損害賠償金。
3、數額不同。
定金的數額在法律上是有一定的限制的,《民法典》規定了定金數額不能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而訂金的數額要依當事人之間自由約定,法律一般是不作限制。
4、支付方式。
定金一般情況下是一次性交付的,而訂金可以一次性付完,也可以選擇分期付款。
5、二者產生的基礎法律關係不同:
定金:定金合同相對於主合同而言是從合同,除非當事人有特殊約定,主合同無效則定金合同亦無效。
訂金:而當事人關於訂金的約定是屬於主合同的。
6、二者的功能不同:
定金:定金一經給付,就發揮制裁違約方、補償守約方的功能。
訂金:訂金給付後,如果發生一方違約,導致需要解除合同時,收受訂金的一方必須如數退還訂金。
7、二者的適用範圍不同:
定金的擔保方式可適於各種合同,而訂金只適用於金錢的給付為一方履行債務的合同,多見於買賣合同、租賃合同、承攬合同等合同中。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條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定金是一種擔保手段,交付定金在於擔保債務的履行,本身並不是履行債務的行為,因而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而訂金只是一種支付手段,交訂金只是一種履行債務的行為,不具有擔保債的履行的作用,也不能證明合同成立。
2、退還情形不同。
如果交付定金有一方違約,另一方一般無權要求對方返還定金,接受定金一方違約時應雙倍返還定金,這就使定金起着制裁違約方並補償受害方所受損失的作用。
也可以這樣理解,定金相當於預先交付的違約金;但是訂金不能用於違約時的則罰金,如果有一方違約了,要麼返還,要麼折抵違約金或損害賠償金。
3、數額不同。
定金的數額在法律上是有一定的限制的,《民法典》規定了定金數額不能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而訂金的數額要依當事人之間自由約定,法律一般是不作限制。
4、支付方式。
定金一般情況下是一次性交付的,而訂金可以一次性付完,也可以選擇分期付款。
5、二者產生的基礎法律關係不同:
定金:定金合同相對於主合同而言是從合同,除非當事人有特殊約定,主合同無效則定金合同亦無效。
訂金:而當事人關於訂金的約定是屬於主合同的。
6、二者的功能不同:
定金:定金一經給付,就發揮制裁違約方、補償守約方的功能。
訂金:訂金給付後,如果發生一方違約,導致需要解除合同時,收受訂金的一方必須如數退還訂金。
7、二者的適用範圍不同:
定金的擔保方式可適於各種合同,而訂金只適用於金錢的給付為一方履行債務的合同,多見於買賣合同、租賃合同、承攬合同等合同中。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條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
民法典關於保理合同的規定是怎麼的
律師解析:一是合同的主體。保理合同涉及應收賬款債權人、保理人兩方當事人。二是保理合同的標的。轉讓標的不僅包含“現有的”應收賬款,而且包括“將有的”應收賬款。三是保理服務的範圍。只要符合資金融通、應收賬款管理或者催收、應收賬款債務人付款擔保中的一...
-
簽訂合同蓋什麼章才有法律效力
律師解析:合同加蓋有效力的章是合同印章反映當事人的意思表示,通常當事人為企業法人的,使用企業公章或合同章即可,如當事人為自然人的,使用名章即可。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
-
《民法典》合同定金不得超過合同總額多少
律師解答:20%。律師解析:合同中如果約定了定金的,定金不得超過合同總額的20%,如果發生爭議,定金不予退還的情形,則約定超過20%定金屬於無效合同,需要退回。定金,是指當事人約定的,為保證債權的實現,由一方在履行前預先向對方給付的一定數量的貨幣或者其他代替物。法律依...
-
要約邀請包括哪些是指什麼
律師解析:如寄送價目表、發佈拍賣公告、公佈招標公告等行為。要約邀請是當事人訂立合同的預備行為,只是引誘他人發出要約,不能因相對人的承諾而成立合同。在發出要約邀請以後,要約邀請人撤回其邀請,只要沒給善意相對人造成信賴利益的損失,要約邀請人一般不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