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延期履行的違約金是怎樣的
在我們的生活中,簽訂合同時基本上所有人都會遇到的事情,不論做什麼事,簽訂合同都是保障雙方利益的一個有效途徑,而相應的,也會有因為各種各樣的不可控因素導致合同無法按時完成,所以,合同延期履行的違約金是怎樣的呢?接下來就由小編本站帶您走進:
一、“遲延履行”違約金,而非一般違約金。
所謂“遲延履行”違約金是指合同一方當事人遲延履行合同義務而承擔的合同違約金。
所謂一般違約金是指除“遲延履行”違約金外,合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和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合同約定而應承擔的違約金。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585第三款規定“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二、遲延履行違約金是典型的“懲罰性違約金”,而非“補償性違約金”。
所謂“補償性”違約金是指依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補償性”違約金的數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數額,如果違約金數額過分高於損失,可以請求法院和仲裁機構依據公平原則對違約金數額適當調整。
所謂“懲罰性”違約金是一方當事人遲延履行合同義務時,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造成損失的,還要賠償全部損失。根據《民法典》遲延履行違約金即屬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的支付不以違約損失為前提,有損失的,除支付違約金外,損失另行賠償;沒有損失的,違約金照付不誤。
三、懲罰性違約金的適用,與實際損失無關,人民法院不能根據實際損失來調整違約金的數額。
《民法典》第585條規定了合同違約金的法律制度。從其邏輯關係來看,是以補償性違約金為原則,以懲罰性違約金為例外的。該條第三款專門作出特別規定:“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這一規定直接可以顯示出,懲罰性違約金絕非損失賠償額的預定,債權人除可以請求違約金外,還可請求本來的約定給付(繼續履行債務)或代替給付的損失賠償(填補賠償)。須要注意的是,此處的“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應當解釋為針對遲延履行的純粹的懲罰性違約金。法律在這裏允許懲罰性違約金。
因而在債務人遲延履行的情況下,債權人在享有懲罰性違約金請求權的同時,還可以主張履行請求權,如果因債務遲延履行受到損害,則仍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遲延賠償)。因此,就懲罰性違約金而言,由於並非為損失賠償,所以違約金的發生不以損失的發生為必要,無需舉證損失。更不能依據實際損失的多少,對違約金的數額進行調整。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 【違約金】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當然了,以上合同延期履行的違約金的處理過程只是冰山一隅罷了,不同的延遲原因或許會使案件的處理結果發生翻天覆地的變化,而道德層面上的原因也可能更改結果。所以,為了更好的維護自身利益,建議還是尋找專業的律師進行案件的實時分析,有效維護自身利益。 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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