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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合同要對照銷售合同嗎

採購合同要對照銷售合同嗎
律師解析:概念不同:採購合同是企業(供方)與分供方,經過雙方談判協商一致同意而簽訂的“供需關係”的法律性文件。銷售合同是指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內容不同:採購合同內容包含供方與分供方的全名、法人代表,以及雙方的通訊聯繫的電話、電報、電傳等;採購貨品的名稱、型號和規格,以及採購的數量;價格和交貨期;交付方式和交貨地點;質量要求和驗收方法,以及不合格品的處理,當另訂有質量協議時,則在採購合同中寫明見“質量協議”;違約的責任。
銷售合同內容包含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酬金;履行期限、地點、方式;違約責任。購銷合同內容包括貨物名稱,數量,質量和包裝質量,價格,交貨期限,違約責任等。
用途不同:採購合同用途是確定供需關係,銷售合同的用途是確定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條
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六條
買賣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標的物的名稱、數量、質量、價款、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結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條款。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條
因出賣人未取得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的,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請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或者限制轉讓的標的物,依照其規定。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八條
出賣人應當履行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的單證,並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