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合同續簽如何進行
原承租人要求續租時的處理:
1、續租時出租人要求合理變更某些條件
如原租金過低,出租人把租金提高到靠近國家,即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私有房屋租金標準,或者在國家沒有規定標準的地區,根據公平合理的原則,參照較高的房屋所在地租金的實際水平,定出合理的新的租金。
如果原承租人不同意,就是放棄優先承租權,出租人即可與別人建立租賃關係。
2、租約到期出租人沒有提出新的條件
承租人按原租約繼續交租被出租人接受,則視為租賃關係延續,並且是不定期的租賃關係,出租人沒有正當理由時,不得終止。
3、租約到期出租人不願意繼續出租
未訂立續租合同,則承租人就應將房屋返還出租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條 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返還的租賃物應當符合按照約定或者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後的狀態。
第七百三十四條 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是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租賃期限屆滿,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承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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