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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下用合同資產

什麼情況下用合同資產
律師解析:合同資產,是指企業已向客户轉讓商品而有權收取對價的權利,且該權利取決於時間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企業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評估合同資產的減值,該減值的計量、列報和披露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和《企業會計準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應收款項是企業無條件收取合同對價的權利。只有在合同對價到期支付之前僅僅隨着時間的流逝即可收款的權利,才是無條件的收款權。有時,企業有可能需要在未來返還全部或部分的合同對價(例如,企業在附有銷售退回條款的合同下收取的合同對價),但是,企業仍然擁有無條件收取合同對價的權利,未來返還合同對價的潛在義務並不會影響企業收取對價總額的現時權利,因此,企業仍應當確認一項應收款項,同時將預計未來需要返還的部分確認為一項負債。
需要説明的是,合同資產和應收款項都是企業擁有的有權收取對價的合同權利,二者的區別在於,應收款項代表的是無條件收取合同對價的權利,即企業僅僅隨着時間的流逝即可收款,而合同資產並不是一項無條件收款權,該權利除了時間流逝之外,還取決於其他條件(例如,履行合同中的其他履約義務)才能收取相應的合同對價。因此,與合同資產和應收款項相關的風險是不同的,應收款項僅承擔信用風險,而合同資產除信用風險之外,還可能承擔其他風險,如履約風險等。法律依據:《財政部關於修訂印發<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的通知》
企業應當根據本企業履行履約義務與客户付款之間的關係在資產負債表中列示合同資產或合同負債。
合同資產,是指企業已向客户轉讓商品而有權收取對價的權利,且該權利取決於時間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如企業向客户銷售兩項可明確區分的商品,企業因已交付其中一項商品而有權收取款項,但收取該款項還取決於企業交付另一項商品的,企業應當將該收款權利作為合同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