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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裏怎麼體現預付款

合同裏預付款,通常是指合同當事人,為了緩解資金緊張,提前付給收款人的,與合同定金有所區別,合同定金具有擔保功能,預付款沒有擔保功能,但合同雙方有一方無法交易時,預付款應當全額退還,合同定金則會存在定金罰則,交付方反悔,不退還定金,收付方反悔,雙倍退還定金。除此之外,預付款的數額沒有限制,但定金的數額受到限制。故在合同中,應明確約定預付款金額、交付方式、退還規則等。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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