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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運用後履行抗辯權

如何運用後履行抗辯權
律師解析:在進入訴訟程序之前,一方當事人行使後履行抗辯權可以有效的對抗另一方的請求,拒絕履行其債務。
但是,另一方當事人仍然可以基於存在的合同關係和享有的請求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對方履行債務或承擔違約責任。
對於要求承擔違約責任的訴訟請求,如上文所述,當然不應當得到法院的支持。
但是對於其要求對方履行債務的請求,是否應當得到法院的支持呢也就是説,在進入訴訟程序後,當事人行使後履行抗辯權的行為應當如何定性呢在有先後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負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原告)基於實體權利提出訴訟請求後,另一方當事人(被告)主張後履行抗辯權,其作用僅起到防禦的目的,並不是進攻的手段。
所以,被告在訴訟過程中行使後履行抗辯權屬於其對原告的訴訟請求進行的反駁。
該反駁僅能防禦原告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訴訟請求,但不能抵消或吞併原告要求其履行債務的訴訟請求,此時的訴訟標的仍為原告主張的法律關係,審理的對象是原告的請求權能否成立。
如果經過審理,原告主張的法律關係是有效的,其享有合同債權,則法院應當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履行債務的請求。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條
【先履行抗辯權】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應當先履行債務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