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被解除後怎麼辦
合同糾紛律師解答2.64W
律師解析:1、租賃合同無效的法定情形:
(1)未經竣工驗收的房屋出租,房屋租賃合同無效。
(2)違章建築的房屋出租,房屋租賃合同無效。
(3)被確定為拆遷的房屋出租,房屋租賃合同無效。
(4)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房屋,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
(5)出租人就未經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內容建設的臨時建築,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
(6)租賃期限超過臨時建築的使用期限,超過部分無效。
(7)租賃期限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8)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房屋轉租給第三人時,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餘租賃期限的,人們法院應當認定超過部分的約定無效,但出租人與承租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租賃合同無效,佔用房屋一方當事人支付房屋使用費支付標準如何確定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當事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支付房屋佔有使用費的,人民法院一般應予支持。
對於房屋使用費的標準,應當參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同時還可以綜合考慮如下因素:
(1)房屋是否具備正常使用條件,如是否存在斷水斷電等影響當事人正常使用的情形;
(2)當事人是否已經按照約定的用途使用了房屋,如合同雖然無效,但當事人已經按照約定用途在租賃房屋從事經營行為;
(3)對於合同無效雙方各自過錯程度。
3、租賃合同無效,轉租合同是否有效租賃合同與轉租合同的效力應當分別審查,即分別根據合同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對合同效力進行各自審查。
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無效,承租人與次承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並不必然無效。
4、租賃合同無效,當事人對於租賃房屋的裝飾裝修應當如何處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的,租賃合同無效時,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價歸出租人所有;
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
因拆除造成房屋毀損的,承租人應當恢復原狀。
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價歸出租人所有;
不同意利用的,由雙方按照導致合同無效的過錯分擔現值損失。
出租人是否同意利用,不能僅根據出租人的口頭表示,還應當結合出租人的事實行為來判斷。
如出租人在事實上已經實際利用了裝飾裝修物,則應視為出租人同意利用;
又如裝飾裝修物為房屋使用人所必須物品,則應適當考慮通過折價方式處理。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進行裝飾裝修的,對於出租人同意利用的裝飾裝修物,可折價歸於出租人所有;
對於出租人不同意利用的,則應當由承租人自行承擔損失。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確定不發生效力的法律後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1)未經竣工驗收的房屋出租,房屋租賃合同無效。
(2)違章建築的房屋出租,房屋租賃合同無效。
(3)被確定為拆遷的房屋出租,房屋租賃合同無效。
(4)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房屋,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
(5)出租人就未經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內容建設的臨時建築,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
(6)租賃期限超過臨時建築的使用期限,超過部分無效。
(7)租賃期限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8)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房屋轉租給第三人時,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餘租賃期限的,人們法院應當認定超過部分的約定無效,但出租人與承租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租賃合同無效,佔用房屋一方當事人支付房屋使用費支付標準如何確定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當事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支付房屋佔有使用費的,人民法院一般應予支持。
對於房屋使用費的標準,應當參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同時還可以綜合考慮如下因素:
(1)房屋是否具備正常使用條件,如是否存在斷水斷電等影響當事人正常使用的情形;
(2)當事人是否已經按照約定的用途使用了房屋,如合同雖然無效,但當事人已經按照約定用途在租賃房屋從事經營行為;
(3)對於合同無效雙方各自過錯程度。
3、租賃合同無效,轉租合同是否有效租賃合同與轉租合同的效力應當分別審查,即分別根據合同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對合同效力進行各自審查。
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無效,承租人與次承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並不必然無效。
4、租賃合同無效,當事人對於租賃房屋的裝飾裝修應當如何處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的,租賃合同無效時,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價歸出租人所有;
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
因拆除造成房屋毀損的,承租人應當恢復原狀。
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價歸出租人所有;
不同意利用的,由雙方按照導致合同無效的過錯分擔現值損失。
出租人是否同意利用,不能僅根據出租人的口頭表示,還應當結合出租人的事實行為來判斷。
如出租人在事實上已經實際利用了裝飾裝修物,則應視為出租人同意利用;
又如裝飾裝修物為房屋使用人所必須物品,則應適當考慮通過折價方式處理。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進行裝飾裝修的,對於出租人同意利用的裝飾裝修物,可折價歸於出租人所有;
對於出租人不同意利用的,則應當由承租人自行承擔損失。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確定不發生效力的法律後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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