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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補償金與代通知金能否並用?

經濟補償金與代通知金能否並用?

一、經濟補償金與代通知金能否並用?

經濟補償金與代通知金能並用,法律規定,勞動者是可以同時用“代通知金”和“經濟補償金”。如果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只需要支付補償金;如果沒有提前通知就支付代通知金”和經濟補償金。代通知金不是法定概念而是一種通常稱謂,它是指在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的情形之一時,用人單位沒有選擇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而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這支付的一個月工資通常就被稱為代通知金。經濟補償金是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用人單位依法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和其工資標準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償。用人單位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和標準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中有明確的規定。

二、代通知金和補償金的區別是什麼?

1、兩者適用條件不同

代通知金支付的條件有三個,分別為不勝任工作解除、醫療期滿解除、客觀情形發生重大變化解除。只有在這三種情形下的解除,才有代通知金。

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條件很多,上述三種情形需要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還有協商解除、法定裁員、員工被迫解除等諸多種情形。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條件包含了代通知金的支付條件,同時其範圍更為寬泛。

2、兩者的支付月數不同

代通知金為固定金額,是員工一個月的工資。經濟補償金的具體月數跟員工在本公司的工齡有關。員工工作不滿半年的,支付半個月;工作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支付一個月。之後一年按照補償一個月的標準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所以代通知為固定的一個月,而經濟補償金則基本上遵循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的補償原則。

經濟補償金與代通知金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對於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30天內解除勞動合同的,就是需要賠償代通知金的,而經濟補償則是屬於對未按照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情況,具體情況下可以根據實際的經濟補償情況來進行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