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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個税退税政策具體是怎麼規定的

一、個税退税政策具體是怎麼規定的?

2022個税退税政策具體是怎麼規定的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辦理上年度個人所得税綜合所得彙算清繳事項的公告》規定:“年度彙算的退税、補税

1、納税人申請年度彙算退税,應當提供其在中國境內開設的符合條件的銀行賬户。税務機關按規定審核後,按照國庫管理有關規定,在本公告第九條確定的接受年度彙算申報的税務機關所在地(即彙算清繳地)就地辦理税款退庫。納税人未提供本人有效銀行賬户,或者提供的信息資料有誤的,税務機關將通知納税人更正,納税人按要求更正後依法辦理退税。

2、為方便納税人獲取退税,納税人上年度綜合所得收入額不超過6萬元且已預繳個人所得税的,税務機關在網上税務局(包括手機個人所得税軟件)提供便捷退税功能,納税人可以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期間,通過簡易申報表辦理年度彙算退税。

3、納税人辦理年度彙算補税的,可以通過網上銀行、銀行櫃枱、非銀行支付機構等方式繳納。”

二、關於個人所得税彙算清繳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個人所得税法》

第十一條 

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税;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預扣預繳税款;需要辦理彙算清繳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內辦理彙算清繳。預扣預繳辦法由國務院税務主管部門制定。

居民個人向扣繳義務人提供專項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繳義務人按月預扣預繳税款時應當按照規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絕。

非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税款,不辦理彙算清繳。

第十二條 

納税人取得經營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税,由納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終了後十五日內向税務機關報送納税申報表,並預繳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辦理彙算清繳。

納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計算個人所得税,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税款。

第十三條 

納税人取得應税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內向税務機關報送納税申報表,並繳納税款。

納税人取得應税所得,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税款的,納税人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繳納税款;税務機關通知限期繳納的,納税人應當按照期限繳納税款。

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內申報納税。

非居民個人在中國境內從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內申報納税。

納税人因移居境外註銷中國户籍的,應當在註銷中國户籍前辦理税款清算。

第十四條 

扣繳義務人每月或者每次預扣、代扣的税款,應當在次月十五日內繳入國庫,並向税務機關報送扣繳個人所得税申報表。

納税人辦理彙算清繳退税或者扣繳義務人為納税人辦理彙算清繳退税的,税務機關審核後,按照國庫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退税。

第十五條 

公安、人民銀行、金融監督管理等相關部門應當協助税務機關確認納税人的身份、金融賬户信息。教育、衞生、醫療保障、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公安、人民銀行、金融監督管理等相關部門應當向税務機關提供納税人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專項附加扣除信息。

個人轉讓不動產的,税務機關應當根據不動產登記等相關信息核驗應繳的個人所得税,登記機構辦理轉移登記時,應當查驗與該不動產轉讓相關的個人所得税的完税憑證。

個人轉讓股權辦理變更登記的,市場主體登記機關應當查驗與該股權交易相關的個人所得税的完税憑證。

絕大多數的納税義務人在繳納個人所得税的時候,基本上都會多交個税,因為每個月單位代扣個人所得税時是直接按照法定納税額納税的,可是,當年產生的一些專項扣除費用,這是税務機關在年底彙算清繳的時候才要開始統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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