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代付代繳個人所得税

代付代繳個人所得税

關於個人所得税,我們接觸的最多的其實也就是每個月的工資收入扣税了。當然,我國現在規定的個税起徵點為5000元,也就是説在工資收入達到了這個標準之後,那麼對於超過的部分才會依法徵收個人所得税。這也就是為什麼有些勞動者的工資沒有扣税,但有些卻又被扣税的原因。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求助大家一下,代付代繳個人所得税應該怎麼進行分錄?

企業為職工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税有兩種情況:第一,職工自己承擔個人所得税,企業只負有扣繳義務;第二,企業既承擔税款,又負有扣繳義務。舉例説明如下:
  第一,企業作為個人所得税的扣繳義務人,應按規定扣繳該職工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税。代扣個人所得税時,借記“應付工資”科目,貸記“應交税金——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税”科目。
  例1:企業為職工顧某發放9月份工資3600元。税款由顧某自己承擔,企業負責代扣代繳。
  顧某應納税額=(3600-800)×15%-125=295(元)。
  月末發放工資時,賬務處理為:
  借:應付工資 3600
       貸:現金 3305
           應交税金——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税 295
        繳納税款分錄略(下同)。
  第二,企業為個人代負個人所得税通常有兩種情況:一是按照合同或者協議規定,納税義務人應納的個人所得税全部或部分由企業負擔。這種情況通常是企業的自願行為。二是因企業未履行扣繳義務,個人所得税由企業賠繳。這種情況是税法對企業未履行扣繳義務的一種“處罰”。企業除了賠繳税款外,還需按規定繳納一定數量的滯納金和罰款。
  由於個人所得税是對取得應税收入的個人徵收的一種税,其税款本應由個人負擔。企業代納税人負擔的税款屬於與企業經營活動無關的支出,應記入“營業外支出”科目。與之相適應,企業代負的個人所得税也不得在企業所得税前扣除,在年終申報企業所得税時,應全額調增應納税所得額。
  例2:企業為職工王某發放9月份工資3200元。按協議規定,王某個人所得税由該企業承擔。按照國税發[1995]065號文件的規定,應納税額計算如下:
  應納税所得額=(不含税收入額-800-速算扣除數)÷(1-税率)   =(3200-800-125)÷(1-15%)=2676.47(元);
  應扣繳個人所得税=應納税所得額×適用税率-速算扣除數=2676.47×15%-125=276.47(元)。
  賬務處理如下:
  借:營業外支出 276.47
        貸:應付工資 276.47
     若該企業當年度税前利潤總額為120000元,營業外支出賬户中列支代負本單位職工的個人所得税税額為30000元,不考慮其他納税調整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