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簽訂合夥協議算不算合夥?
沒有合同算合夥在實際上已經形成事實合夥關係的,算合夥。依據法律規定,當事人之間沒有書面合夥協議,又未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但具備合夥的其他條件,又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係人證明有口頭合夥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合夥關係。
合夥做生意,必須要簽訂合夥合同,不然不屬於合夥關係。必須有合夥合同,才是法律所認可的合夥關係。既然是合夥做生意,為了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約定相關合夥事宜,當然就應該寫合夥合同。
如果在合夥過程中,雙方產生歧異、糾紛或者解決入夥、散夥等事宜,均應依據合夥協議的約定。合夥合同通常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自然人為實現共同經濟目的約定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分利潤,共擔風險的合同。
《合夥企業法》第18條規定了合夥協議應當載明的事項有:
(1)合夥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2)合夥目的和合夥經營範圍;
(3)合夥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4)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5)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6)合夥事務的執行;
(7)入夥與退夥;
(8)爭議解決辦法;
(9)合夥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10)違約責任。
儘管客觀上沒有訂立合夥協議,但實際上已經形成事實上的合夥關係,相互都有出資,都參與了合夥經營,都分配了利益,在發生糾紛時還是應當認定為合夥,不能僅因沒有合夥協議而否定合夥的事實。當事人之間沒有書面合夥協議,又未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但具備合夥的其他條件,又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係人證明有口頭合夥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合夥關係。因此,雖然沒有合夥協議,可以憑發票及其他相關憑證證明合夥關係成立,對方並沒有權利隨時解除合夥合同,可以拒絕對方的要求,繼續行使合夥人的權利。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我國的企業的形式是多種多樣的,但是無論是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還是其他的企業類型,都是需要嚴格的遵守我國的企業法規的規定的,此時也是為了保護我國的社會經濟的市場的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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