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申請破產流程是什麼
一、有限公司申請破產流程是什麼
(一)、由公司所持有股份的人員開會決定提出將要申請破產的決定;
(二)、在申請破產的十五天以裏要將清算人員組織好、從而進行有關清點;
(三)、清算組要在組織完成開始工作的十天裏告知債權人,而且要在六十天裏要在報紙上進行公開告知。
(四)、清算組在梳理清楚公司所有財產,將這些資產進行分類編纂成為用來還清債務的和顯示剩餘財產的文件後,要提出清算方式,而且要通報到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讓這些組織知道並認證。
(五)、清算組在經過整理計算出公司所有財產並將這些資產進行分類,編纂成為用來還清債務的和顯示剩餘財產的文件後發現這些資金並不能夠承擔得起來所有負債,這時候就要去人民法院申請破產。當人民法院進行審理確定其已經破產以後,清算組的任務應該交由人民法院。
(六)、公司清算完畢時,清算組要提交上來所有的相關文件記錄,向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提交進行確認,還要同時給到公司所登記的相關單位,申請註銷公司,經記錄、公告公司停止。
二、法律是如何定義破產的
我國實行的是絕對的破產申請主義,即破產程序只能由法定破產申請權人提出申請而開始,法院不得依職權主動開始破產程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條。根據《破產法》及《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債權人和債務人均可依法提出破產申請。由於全民所有制企業的特殊性,債務人的破產申請權受到嚴格限制。沒有上級主管部門的同意,作為債務人的企業即使達到破產界限,也不得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
破產申請的受理:
(一)嚴格審查破產企業是否具備破產資格根據我國《破產法》、《公司法》、《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只要申請或被申請的破產企業是全民所有制企業和非全民所有制企業法人,比如全民所有制企業、集體企業、三資企業、聯營企業、私營企業等,被認為其具備了破產主體資格的,予以受理。
但對於以下兩種情形的全民所有制企業原則上不予受理:
一是公用企業和與國計民生有重大關係的企業,政府有關部門給予資助或採取其他措施幫助清償債務的;
二是取得還債擔保,並能夠從破產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清償債務的。
(二)審查破產企業是否達到破產界限破產界限,即破產原因、破產條件,是指法院在何種情況下可宣告債務人破產的狀態,也是法院判斷是否宣告債務人破產的標準和理由。
根據《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31條的有關規定,可從以下三方面審查是否已達到破產界限:
一是不能清償的債務必須是期限已屆滿,並經債權人請求清償;
二是不能清償的債務必須是到期的全部債務而非某項債務不能清償;
三是債務人對現有的債務在客觀上毫無辦法,而非主觀上不能。
以上三方面的審查,無論是債務人申請。還是債權人申請,均應提供相應的證據,以確認債務人是否達到破產界限,如果債務人停止支付到期債務並呈連續狀態,如無相反證據證明,則可推定為不能清償到期債。
最後,公司破產後如果還有債務問題沒能解決完成那麼公司需要選出擔責人負責後續債務,如果公司未能選出合適的擔責人,那麼法院認定公司原有法人和股東為債務擔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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