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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申請書應當載明哪些事項

破產申請書應當載明哪些事項
需載明以下內容:
(1)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基本信息。包括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 者負責人的姓名、登記機關、聯繫方式等。
(2)申請目的。比如是請求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還是請求人民法院宣告債務人破產清算
(3)申請的事實和理由。申請的事實和理由是指破產原因存在的事實和申請破產的法定理由。債務人提出申請的,應當説明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原因和事實。債權人提出申請的,應當説明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事實和理由。
(4)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載明的其他事項。其他事項主要限於申請人可以提交的內容,而不應當擴大到申請人無法提交或者難以提交的內容,具體內容由人民法院在具體破產申請中決定,當然,更不能違反企業破產法的明文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八條
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應當提交破產申請書和有關證據。
破產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 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
(二) 申請目的;
(三) 申請的事實和理由;
(四) 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載明的其他事項。
債務人提出申請的,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説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職工安置預案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