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破產清算程序是什麼?
一、法院破產清算程序是什麼?
(一)、成立清算組。
人民法院應當在宣告企業破產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清算組應當由股東、有關機關及專業人士組成;
(二)、清算組接管破產公司。
人民法院宣告企業破產後,破產企業由清算組接管,負責對破產企業的財產進行管理、清理、估價、處理、分配,代表破產企業參與民事活動,其行為對人民法院負責並彙報工作;
(三)、破產財產分配。
分配破產財產,由清算組提出分配方案,在債權人會上討論通過,報人民法院批准後由清算組具體執行;
清算組分配破產財產前,首先應撥付清算費用,包括:
1)破產財產管理、變賣、分配所需的費用;
2)破產案件訴訟費;
3)為債權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產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費用。
破產財產在優先支付清算費用後,按以下順序清償:
1)破產企業拖欠的職工工資、勞動保險費用;
2)破產企業拖欠税款;
3)破產債權。
(四)、清算終結。
破產財產清算分配完畢,由清算組向人民法院彙報清算分配工作的情況,並申請人民法院裁定破產終結,未得到清償的債權,不再進行清償;
(五)、註銷登記。
企業破產,破產財產分配完畢,企業法人依法終止其民事行為能力,清算組向破產公司的原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原公司登記。
二、執行中可以申請債務人破產嗎?
可以。無力清償到期債務的企業,可以由其債權人或債務人向企業所在地法院提交破產申請。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企業因經營管理不善造成嚴重虧損,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依照本法規定宣告破產。”
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第一章第三條中規定企業由債權人申請破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公用企業和與國計民生有重大關係的企業,政府有關部門給予資助或者採取其他措施幫助清償債務的;
(二)取得擔保,自破產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清償債務的;
企業由債權人申請破產,上級主管部門申請整頓並且經企業與債權人會議達成和解協議的,中止破產程序。
債務到期公司無法清償的,可以由債務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公司破產。對於國有企業或與社會民生有密切關聯的私營企業,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給予資助,或者採取其他措施幫助其清償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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