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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破產清算申請

債務人破產清算申請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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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破產清算



  (一)
  什麼情況下可以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申請?

法律賦予了債務人和債權人對債務人申請破產清算的權利,但對兩者提出申請的要求卻是不一樣的。

根據《破產法》第二條和第七條,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債務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另一方面,如果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否則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三款“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且須承擔賠償責任。 另外要注意的是,我國暫時沒有建立個人破產製度,《破產法》適用的主體是企業法人。其他法律規定企業法人以外的組織的清算,屬於破產清算的,參照適用《破產法》的程序。個人獨資企業被人民法院參照適用破產清算程序裁定終結個人獨資企業的清算程序後,個人獨資企業的債權人仍然可以就其未獲清償的部分向投資人主張權利。


  (二)怎樣申請?

無論是債務人還是債權人提起破產程序,都要求債務人存在“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情況,這裏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是指:

1、債務的履行期限已屆滿;

2、債務人明顯缺乏清償債務的能力。債務人停止清償到期債務並呈連續狀態,如無相反證據,可推定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破產案件向債務人所在地法院申請,在立案時,申請人就須提供材料證明債務人存在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證據。

債權人證明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方式一般有兩種,


  一是提供《清產核資年檢報告》和確切的債權債務憑證,


  二是提供《終止執行裁定書》和生效的判決書。一般來説債權人是很難拿到《清產核資年檢報告》,故只能起訴債務人還款,拿到終審判決後馬上申請執行,在拿到《終止執行裁定書》後,再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


   債務人提出申請的,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説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職工安置預案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 法律規定破產申請費不由申請人預交,破產申請費清算後交納,從債務人財產中撥付。破產案件是依據破產財產總額計算,按照財產案件受理費標準減半交納,但是,最高不超過30萬元。實踐中,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並對債權債務金額並無要求,但由於破產案須指定管理人,所以法院一般會要求申請人墊付管理人費用,在筆者所在地的深圳市中級法院,受理案件後會要求申請人先墊付管理費五萬元。所以債權人申請的,事先最好了解清楚債務人的資產狀況,避免未受償還墊付了費用。


  
    (三)
  

  破產的一般流程


  當事人向有管轄權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人民法院組織對申請進行聽證調查→


  (1)當事人的申請不符合法律要求,或提交材料不符合人民法院的要求,限期補正→補正仍然不符合法律規定,或債務人未達破產界限的,裁定不予受理。


  (2)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被申請的公司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受理並指定管理人→通知債權人申報債權→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宣告破產→


  (a)處置清收破產財產→管理人制作財產分配方案→債權人會議討論→按員工債權、税務債權、普通債權的順位清償債務→破產財產最後分配完結後,裁定終結破產程序→註銷破產企業。


  (b)無財產可供分配的→裁定終結破產程序→註銷破產企業。 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後,不一定是宣告破產,可以申請重整或者和解。但若債務人不能執行重整計劃或不執行重整計劃的,法院會裁定終止重整計劃的執行,最終宣告債務人破產。同樣,債務人不能執行和解協議或不執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經債權人請求裁定終止和解協議的執行後也會宣告債務人破產。

因為無論是債務人還是債權人,如果提起破產程序,都是要求債務人要存在“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情況才能被受理的。債務人如果提出了申請的,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説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還有有關財務會計報告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