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公司經營 > 破產清算

企業破產留守人員的期限

所謂留守人員,是指在企業破產程序中由清算組依法指定的協助清算組核對債權債務、解決業務遺留問題、按要求回答債權人和清算組有關詢問的破產企業的人員。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企業被宣告破產後,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組應當指定必要的留守人員。破產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財務負責人、統計人員、保管人員、保衞人員必須留守。

企業破產留守人員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