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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公司破產怎麼清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的規定,房地產公司的破產清算程序如下:
1、破產清算程序的啟動
破產程序因當事人申請而開始,債權人和債務人都可以提出破產申請。提出申請時,必須列明破產事由。破產案件通常由債務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轄;對當事人提出的破產申請,法院應當進行審查,有正當理由的,符合破產案件受理條件的,予以受理。
債權人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債務人。債務人應當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説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
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申請人並説明理由。申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同時指定管理人。
2、管理人接管破產企業,處理善後事宜
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後,管理人接管破產企業的帳冊、文書、資料、印章及全部資產,清產核資,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利,處理債務人企業的善後事宜。
3、發佈公告,通知債權人申報債權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佈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於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債權人應當在清算組成立之日起30日內,未收到通知的、自清算組公告之日起45日內申報債權。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個別債權人清償債務。
4、審核債權,召開債權人會議,審議破產清算重大事項
債權申報完成後,管理人對債權進行審核,並將審核結果提交債權人會議進行審議和核查,同時債權人會議對選任和更換債權人委員會成員、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審議重整計劃、和解協議、債務人財產的管理方案、破產財產的變價方案等相關事項,並作出決議。
5、依法處置房地產企業的破產財產
執行債務人財產的管理方案及破產財產的變價方案等,在清理破產企業的財產、處理完善後事宜,在確定破產企業的財產的基礎上編制財產分配方案,提交債權人會議討論,通過後交人民法院裁定。
6、清償債務
管理人編制的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經人民法院裁定後,根據方案的要求以現金或者實物償還破產企業的債務。房地產開發企業破產債權清償順序如下:
(1)建設工程價款優先權;
(2)銀行抵押權以及經預告登記的預售商品房購房人請求權,按登記先後順序就抵押物或特定物受償。在預售商品房消費購房人不能從破產企業無擔保財產中得到清償時,可以從抵押物變價款中分出一定比例優先受償;
(3)破產費用及共益債務;
(4)預售商品房消費購房人請求權、消費購房人支付的定金本金(設定優先受償上限或比例);
(5)勞動債權(包括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户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職工的補償金);
(6)所欠税款及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
(7)普通破產債權。
(8)清償結果如果有剩餘財產,在企業股東之間進行再次分配。
7、提請終結破產程序
管理人在清償完破產企業的債務後,清算工作結束,應當向人民法院報告,請求終結破產程序。
8、辦理註銷登記
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後,清算組應當向原破產企業税務機關、企業登記機關注銷其登記,終止其法人地位。
法條摘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申請人。
債權人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債務人。債務人應當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説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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