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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適用範圍

為規範企業破產程序,公平清理債權債務,國家制定了破產法,破產法也有它特定的適用範圍。
破產法適用範圍:破產法適用範圍從全民所有制企業擴大到所有的企業法人,涵蓋了我國境內所有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
不區分所有制性質,無論是國有企業、私有企業,還是外資企業;
不區分開放性程度,無論是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
也不區分經營範圍,無論是經營範圍特殊的金融機構還是經營範圍一般的其他企業。新破產法對所有企業法人都平等對待,使經濟社會的投資、交易將更為公平,優勝劣汰的競爭法則將更有效的發揮作用,將更有利於構建和諧、新型、規範化、符合我國當前經濟形勢的商業環境。

破產法適用範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七條

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