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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抽逃出資是否構成犯罪

一、股東抽逃出資是否構成犯罪

股東抽逃出資是否構成犯罪

不一定,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案(刑法第159條) 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給公司、股東、債權人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累計數額在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

2、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資不抵債或者無法正常經營的;

(2)公司發起人、股東合謀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

(3)因虛假出資、抽逃出資,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

(4)利用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所得資金進行違法活動的。

二、抽逃出資需要追回資本嗎

股東有抽逃出資情形時,如果公司進行清算時債權人可以要求抽逃出資的股東承擔連帶的責任,這是追回資本的方法。

抽逃出資需要追回資本。

根據《公司法》第二百條,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其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範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已經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東抽逃出資的行為侵害了公司財產所有權,公司有權要求抽逃出資的股東向公司返還出資本金和利息;同時,公司若發現有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實際控制人協助該股東抽逃出資的,還可以要求其對該股東返還出資本息的義務承擔連帶責任,以此來懲戒協助抽逃出資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