掛名股東如何強制退出公司
一、掛名股東如何強制退出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是不能單方強制要求退出股東或股份的,只能將所持有的股份轉讓給其他股東或者股東以外的第三人,從而實現退出該公司股東身份的目的。
掛名股東退出流程
1、公司開股東會,做股東會決議,把股東轉給實際持有股東或者股東委託的其他人(最好直接給股東)
2、和接受股份股東籤股權轉讓協議
3、公司章程做修正案,變更股東名單
4、最後拿上面這些和單位營業執照、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複印件,股東身份證複印件去工商局辦理變更
二、掛名股東的法律責任是什麼
1、被借名股東的責任
如果有證據證明經登記註冊的股東僅僅是被別人借名而掛名,並未參與公司的治理,未享有過真正的股東權利,也未履行過股東義務,那麼法律不會保護其作為“股東”而應享有的權利。因為對公司履行出資義務是享有股東權利的基礎,而並未實際出資的掛名股東,則不會享有基於出資而享有的公司知情權、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轉讓出資權、收益權等股東權利。相反,在公司資不抵債時,因為其股東身份已向社會公示,實際出資人與掛名股東之間的這種私下借名行為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所以掛名股東不但不會享有股東的權利,卻存在在其出資範圍內對承擔連帶責任的法律風險。
2、約定掛名的法律責任
因為約定掛名的形式主要體現在的法律行為中,所以因約定掛名而在實務中發生的糾紛則往往涉及到公司股權轉讓協議的效力問題。對於股權轉讓後未進行登記而是否影響股東資格的取得,應根據在股權轉讓後當事人的行為狀況來確定,不能簡單肯定或否定。但一般認為在各種要件具備的前提下,僅僅未進行工商變更登記,應當肯定其股東資格。
根據我國《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的立法精神,只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在登記後生效的,才依此認定合同的效力,比如《民法典》中關於抵押權生效的規定。否則適用當事人合意成立即合同自由原則,只要當事人雙方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一致,或者符合《民法典》第490條規定的情形,合同即為成立。因此,股權轉讓協議成立的要件應當是當事人合意,與合同是否經過工商登記沒有直接關係。工商登記是國家對法人進行行政管理的一種方式,是社會公信力的具體體現,這種證權性登記僅旨在向社會宣示股東資格的證權功能,起到對抗第三人的表面證據功能,而不具有設權性功能。所以,在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前提下,法律同樣不會保護約定掛名股東的股東權利,而已履行受讓對價義務,實際享有股東權利並履行股東義務的受讓方其股東資格則應受到法律保護。
股東分為很多種,有掛名股東以及隱名股東,其中掛名股東就是比較特殊的一種股東的類型,指的是以個人的名義來入股公司,但是在實際上並沒有花一分錢來進行投資公司,並且註冊的資本也是其他人給予的,但即使這樣,也是不能夠強制退出公司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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