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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員補償標準

如果公司因經營不景氣裁員,公司應支付你經濟補償金,標準為每工作一年支付你一個月本人工資。如果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裁員,還應多支付一個月工資。如果通知裁員時間和辦理終止勞動關係手續的時間達到一個月,則公司不用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
公司裁員補償標準按照下列的要求補償: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裁員補償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