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團公司成立條件是什麼?
一、集團公司成立條件是什麼?
1、企業集團的母公司(核心企業)註冊資本在5000萬元人民幣以上,並至少擁有5家子公司;
2、母公司(核心企業)和其子公司的註冊資本總和在1億元人民幣以上;
3、企業集團的母公司(核心企業)應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全民所有制企業可以作為核心企業組建企業集團,但註冊資金應在1億元人民幣以上;
4、集團成員單位均具有法人資格。
二、集團公司的本質特徵
(1)集團公司的本質特徵是:一種以母子公司關係為基礎的垂直型組織體制。集團公司本身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採取法人產權制度形式組成的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集團公司是企業集團的核心企業,通常就是母公司,具有獨立、有限的民事責任能力。
(2)集團公司由一個母公司與若干個子公司組成。從法律上看,母公司即集團公司本身,它又包括若干子公司及關聯企業。其中,子公司是指母公司掌握絕對控股地位(一般持股50%以上)的下屬企業;關聯企業則指母公司只擁有一般持股關係的參股企業,以及有各種固定性合作關係的企業。總之,母公司只能有一個,而子公司或關聯企業可以有多個。
(3)集團公司從內部組織關係來看,母公司以股權產權為紐帶,垂直地向下控制其下屬企業。包括:擁有全部產權關係的全資子公司(母公司持有100%的股份,也稱分公司);擁有一半股權以上的控股子公司(母公司持有51-99%的股份);持有一定比例的參股關聯企業(持股25-50%稱作質量參股子公司,持股低於25%稱作任意參股子公司。這裏它就不一定能稱母公司了)。通常子公司不能反過來向上持有母公司的股權。
(4)集團公司在產權關係上比較清晰。集團公司一般是由原始發起公司經過不斷髮展擴張裂變而來的,對內通過投資設立分支企業,對外通過資本證券市場不斷購併、控制其他競爭對手或相關企業,因而,母子公司之間血緣關係穩固、組合緊密。
三、集團公司的定義
集團公司是為了一定的目的組織起來共同行動的團體公司,是指以資本為主要聯結紐帶,以母子公司為主體,以集團章程為共同行為規範的,由母公司、子公司、參股公司及其他成員共同組成的企業法人聯合體。一般意義上的集團公司,是指擁有眾多生產、經營機構的大型公司。它一般都經營着規模龐大的資產,管轄着眾多的生產經營單位,並且在許多其他企業中擁有自己的權益。
集團公司實質上是為了一定的目的組織起來共同行動的團體公司,集團公司的成立要依託其所在的母公司的相關條件。集團公司的成立需要滿足相應資本條件、母公司的規模條件、公司所在人員的相應資質條件等條件,否則該集團公司不予成立。集團公司作為一種特殊的公司類型,也有自己的相應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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