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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10%股權有什麼權利

股東10%股權有什麼權利

一、股東10%股權有什麼權利

持有百分之十股權的股東有權:召開臨時股東會和解散公司;提臨時提案 ;提股東代表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一百零二條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於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後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於股東大會職權範圍,並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

《公司法》第三十七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二、佔有股份多少,才算得上是股東

買一股也叫股東,持股在50%以上的叫控股股東,50以下叫參股。

股份公司有事情要表決就由股東大會投票,投股權比例計票,佔多數通過,不是誰一人説了算的,當然一個持股超過百分之50就一人説了算.平常日常經營事項由總經理(也就是説的法人)説了算,股東大會公司章程規定了總經理的權限的.在他的權限內他説了算.股東如果對總經理的經營管理不滿,可以召集召開股東大會罷免總經理。

日常生活中,股份制企業公司一般都是由各個股東來組成,每個股東手中或多或少都會持有一定比例的股份可以通過股東大會來決定公司的走向以及經營,而決定權的大小往往是根據所佔公司股份的比例來進行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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