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訴訟手段追公司債務風險有什麼
一、時間長
民事訴訟法規定,民事案件在立案時先進行立案審查,在符合立案條件時人民法院立案庭再受理,在交納訴訟費用後,才正式立案。從立案到開庭約一個月左右的時間,而一審可以在立案後6個月內審結,即使運用簡易程序也可以3個月內審結;如果當事人要提起上訴,進入上訴後二審在3個月內審結。
另外當事人對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調解書還可以在兩年內申請再審。就執行而言,在法律文書確定的最後給付期限到來後申請執行的時效為兩年。可見通過民事訴訟的方式解決債務糾紛,一般都面臨久拖不決、曠日持久的局面,勞財費力,得不償失。
二、成本高
雖然國家對訴訟費用又進行了減免,但在實際操作中各個地方法院標準不一,收取比例一般畸高。特別是像地域偏遠、經濟發展落後的地區和標的較大的時候,支付高額的訴訟費用更是增加了成本,並且面臨的是一個不可確定的結果,在委託律師進行代理的時候,還得支付一定的代理費用。兩相綜合,在債權利益久久不能得到實現時,無異火上澆油、雪上加霜。
三、阻力大
對管轄地不在本地而在異地訴訟的時候,由於對方當事人具有“主場優勢”,特別是來自各種有形無形的地方保護主義的干擾,使得本來一些普通的民事爭議,被蒙上了神祕的面紗,訴訟過程的異常艱難,訴訟結果的難以執行,都會使債權人勞神費力,成本陡增。
四、舉證難
像有些企業合同簽定的不規範、管理的不完善、原始資料保存的不齊全導致證據的遺失或滅失,或者證據的證明力不強、證據的取得的形式存在瑕疵等等,諸如此類,導致了訴訟敗訴風險的加大,也造成了訴訟成本的增加。在民事訴訟“誰主張誰舉證”這一規則的支配下,如果證據意識不強,存在上述疏漏或問題,更會導致舉證難度的增加、敗訴風險的提高。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
立案和受理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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