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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後未分配利潤如何處理

一、股權轉讓後未分配利潤如何處理

股權轉讓後未分配利潤如何處理

就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時,未分配利潤如何處理,公司法並未作出明確的規定。

根據《公司法》第三條,公司擁有獨立的法人財產。公司的未分配利潤屬公司財產的一部分,屬公司所有。股東在轉讓股權時,也將其股權所對應的股東針對公司的財產權益、管理權利和義務一併轉讓了。也即股權轉讓價款中應該包含未分配利潤的對價,不能另行核算。

如果依據公司章程,符合條件的股東作出決議,在股權轉讓前實施利潤分配,股東獲得紅利,而公司的資產價值相應減少,股權轉讓價款也會相應減少。如不進行未分配利潤的分配,股權轉讓時,轉讓方納税按照其增值額繳納所得税,這部分未分配利潤數額一併作為應税所得;如實施利潤分配,則轉讓方分得的紅利納入轉讓方整體彙算清繳範疇。如轉讓方其他業務虧損,先進行利潤分配,可達到一定節税效果。

這是個複雜税法問題,操作之前,建議請專業律師進行分析和評估。

二、股權轉讓的手續怎麼辦理?

股權在本質上是股東對公司及其事務的控制權或者支配權,是股東基於出資而享有的法律地位和權利的總稱。具體包括收益權、表決權、知情權以及其他權利。

1、股權轉讓形式: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出資的方式有兩種:一是股東將股權轉讓給其它現有的股東,即公司內部的股權轉讓;二是股東將其股權轉讓給現有股東以外的其它投資者,即公司外部的股權轉讓。這兩種形式在條件和程序上存在一定差異。

(1)內部轉股:出資股東之間依法相互轉讓其出資額,屬於股東之間的內部行為,可依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變更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及出資證明書等即可發生法律效力。一旦股東之間發生權益之爭,可以以此作為準據。

(2)向第三人轉股:股東向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出資時,屬於對公司外部的轉讓行為,除依上述規定變更公司章程、股東名冊以及相關文件外,還須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變更登記。

對於向第三人轉股,公司法的規定相對比較明確,在第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該項規定的立法出發點是:一方面要保證股權轉讓方相對自由的轉讓其出資,另一方面考慮有限公司資合和人合的混合性,儘可能維護公司股東間的信任基礎。根據公司法的這一規定和公司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外部股權轉讓必須符合兩個實體要件: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和股東會作出決議。這是關於公司外部轉讓出資的基本原則。這一原則包含了以下特殊內容:第一,以人數主義作為投票權的計算基礎。我國公司制度比較重視有限公司的人合因素,故採用了人數決定,而不是按照股東所持出資比例為計算標準。第二,以全體股東作為計算的基本人數,而不是除轉讓方以外股東的過半數。

2、股權轉讓實務操作方式:

股權轉讓的實施,實踐中可依兩種方式進行,

先履行上述程序性和實體性要件後,與確定的受讓人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使受讓人成為公司的股東,這種方式雙方均無太大風險,但在未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之前,應簽訂股權轉讓草案,對股權轉讓相關事宜進行約定,並約定違約責任即締約過失責任的承擔;另一種方式轉讓人與受讓人先行簽訂股權轉讓協議,而後由轉讓人在公司中履行程序及實體條件,但這種方式存在不能實現股權轉讓的目的,以受讓人來説風險是很大的,一般來説,受讓人要先支付部分轉讓款,如股權轉讓不能實現,受讓人就要承擔追回該筆款項存在的風險,包括訴訟、執行等。

綜上所述,關於股權轉讓後未分配利潤的處理方式,我們要注意,在進行處理的時候,一般情況下,股東在進行轉讓股權的時候,是將自己的利潤的問題一併進行轉讓的。但是,對於公司的未分配利潤,它屬公司財產的一部分,屬公司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