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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獨立地位濫用有哪些情形

公司法人獨立地位濫用有哪些情形

公司法人獨立地位濫用有哪些情形

一是不當控制,又稱過度控制,指控股股東對公司的過度控制,主要發生在母、子公司之間。母公司基於其特殊地位,對子公司的經營決策形成影響是必然的,此亦為法律所允許。但如果這種控制超過了必要的限度,母公司就應當對子公司的行為承擔責任。

二是資產和事務的混同。主要表現為:公司和股東的財務記錄、賬户等沒有分開、股東隨意處分公司的財產、公司沒有遵守正常的設立程序、母子公司使用共同的董事和僱員、共同的利潤分配政策等。

三是組織機構混同。如“一套班子兩塊牌子”人員的兼任,無視公司的法律形式不召開股東會議,公司共在一棟辦公樓辦公,共用電話號碼、信封等。

四是濫用公司形式。指股東利用公司形態逃避合同義務或法律義務時,公司被作為股東逃避義務的工具,有悖於法律正義價值,因而公司的行為被視為股東的行為,股東即應對此承擔責任。

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適用條件

從該制度本身看,是針對公司幕後股東濫用職權損害債權人或社會公共利益而設定,結合《公司法》第二十條規定,其應符合下列構成要件:

首先,公司股東應有法律、章程禁止之行為;諸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規章之行為,該行為對正常交易秩序具有明顯的危害性,對誠實信用原則具有極大的挑戰性;

再次,行為與結果有因果關係,即股東之行為與債權人受害結果之間有着必然的因果關係,而非或然偶然;

最後,股東行為時過錯為故意,過錯即行為人違法時的主觀心理狀態,“故意是指行為人預見自己行為的結果,仍然希望其發生或放任其發生的心理狀態”。②就行為股東而言,主觀上為故意更為切合實際,以獲利之結果出現為目的。

法人雖然是公司的負責人,在公司里老大,但是法人有法人的責任,也有對法人的約束。法人不可以對公司的財產進行濫用,因為法人上面還有股東,股東會有權罷免法人。所以當法人不但要能力過人,人品也是必須過硬,當法人也不容易啊。

標籤:公司法人 濫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