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回購股份的具體要求是什麼
公司回購股份其實在一定程度上來説,對公司的整體結構框架和運營狀況的影響都是非常大的。並且如果回購股份的時候,不能夠制定好相應的方案,解決好各股東之間的矛盾和糾紛,那麼對於公司本身來説將會造成巨大的傷害。因此我國公司法當中對回購股份作出了相關的要求。下面小編就給大家介紹一下,公司法回購股份的具體要求是什麼?
一、公司法回購股份的具體要求是什麼?
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只有在以下四種情形下才能回購本公司的股份:
1、減少公司註冊資本;
2、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併;
3、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4、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合併、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二、股東可以退股嗎?
股東可以通過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法實現退股。
公司註冊資本減少是指公司依法對已經註冊的資本通過一定的程序進行削減的法律行為,簡稱減資。減資依公司淨資產流出與否,分為實質性減資和形式性減資。實質性減資是指減少註冊資本的同時,將一定金額返還給股東,這種減資方式就能實現股東的退股。
三、股權轉讓有哪些方式?
股權轉讓可以分為直接轉讓和間接轉讓。
直接轉讓是指出讓人將屬於自己的股權直接轉讓給受讓人;間接轉讓是指出讓人與股權並非通過雙方意思一致的方式轉讓,包括繼承、公司合併等情況。
直接轉讓和間接轉讓的現實意義在於,部分股權轉讓交易如果從直接轉讓變成間接轉讓可以實現避税的效果。
四、公司法減少股份是怎麼規定的?
第七十二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大家對於回購股份的相關事宜已經有了一個具體的瞭解。我國公司法當中針對股份回購有着明確的要求,只有在滿足公司法當中的規定以後,才可以對本公司的股份進行回購。包括減少公司註冊資本,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的職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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