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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應該怎樣證明

法律2.06W
分居應該怎樣證明
分居應該怎樣證明
分居需要提供的證據如下:
1、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書面協議,或者雙方承認分居的錄音;
2、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賃合同、或者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書面分居書;
3、居委會居住證明;
4、雙方來往的書信、電子郵件等能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事實的;
5、共同朋友、親戚或鄰居的證人證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