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不能作為合同簽約的主體嗎?
分公司不能作為合同簽約的主體嗎?
分公司也是作為合同簽約的主體的,但是需總公司蓋章確認,因分公司無獨立財產,最後的民事責任需要總公司承擔。分公司的對方簽章應當全部由總公司承擔責任,所以如果你與分公司簽訂合同,合同對你是有效的,擔責任主體為總公司。 還有這取決於分公司是否有法人資格。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因此只有具備法人資格的分公司對外簽訂的合同是有效的,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分公司對外簽訂的合同一般認為無效,由此產生的財產責任,分公司有財產能力的應自行承擔,沒有財產能力的由總公司承擔。具體如下:
1、有營業執照的分公司
A、合同效力:分公司雖然不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但是依照法律的規定進行登記,取得了營業執照,具備了經營經格,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簽訂經濟合同,但一般要在公司的授權範圍內進行,司法實踐中一般不會因為是分公司簽訂的合同而認定無效。
當然,為保證合同的履行,在與分公司簽訂合同之時,第三人可以要求加蓋公司印章,或在合同未履行前,要求公司進行追認。(有人認為:合同簽訂後尚未履行的,屬於效力待定的合同)。另外,分公司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的保證合同因無效。
B、法律後果: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但在司法實踐中,第三人選擇由分公司承擔或公司承擔或分公司與公司共同承擔。法理依據:因為分公司(非法人組織)具有一定的團體財產,構成一定的責任能力,但其財產並不完全獨立,其責任能力不完整,故一般由其上級法人承擔補充責任。
C、訴訟主體:分公司雖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但屬於民事訴訟法上的其他組織,故可以單獨作為原告或被告作為訴訟當事人。在司法實踐中,為便於執行,第三人可以將公司與分公司列為共同被告。
2、無營業執照的分公司
A、分公司在沒有領取營業執照前從事經營活動是違反《公司法》的規定的,因此,分公司沒有領取營業執照而從事經營,系非法經營,不具備合法的主體資格,其所簽定的合同依據相關法律當然是無效的。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B、法律後果:無效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而由此產生的法律後果則應由設立它的公司承擔,但是與分公司簽定合同的第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這種情況的,公司可以根據該第三人的過錯程度減輕或者免除責任。
C、訴訟主體:依據民事訴訟法,不屬於其他組織,不能作為訴訟主體。分公司不能作為原告行使民事訴訟權利,須有公司作為原告參與訴訟,行使合同當事人權利。司法實踐中,第三人可選擇將公司作為被告或分公司及公司作為共同被告(因起訴前並不知道分公司有無營業執照)。
綜上所述,大多數的分公司都會較為獨立的開展和自己很有關的業務,此時如果沒有簽訂合同的資格就會直接影響到本公司的盈利甚至是總公司的經濟,所以分公司可以簽訂影響力比較小的合同,但是一旦涉及到較大的金額或者與總公司有關的合同就需要進行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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