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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事為什麼不能出任公司法上市公司管理人員

一個完整的上市公司需要哪些機構呢?董事會、股東會和監事會這三個機構,共同組成了一個完整的公司。在這三個機構裏,董事會和股東會都能夠出任公司高管,而監事會是負責對整個公司的監理、督察的機構,是不能出任公司高管的,原因是公司法上市公司管理人員中董事會、股東會中的人員的職責和監事會的職責不同,下文詳實列舉了監事為什麼不能出任高管的原因。

監事為什麼不能出任公司法上市公司管理人員

首先要了解公司法上市公司管理人員的構成,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祕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公司法上市公司管理人員中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會的主要職責有:監事會的主要職責就是從維護公司利益的角度出發,對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的行為進行監督,甚至在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時,代表公司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進行訴訟。為確保監事獨立客觀公正地行使監督權,董事與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和監事會的權利:

一、依法履行職責的權利。

根據現行有效的《公司法》第53條,監事或者監事會的職責如下: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的情形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的情形的,前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股東可以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條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要求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列席會議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列席並接受股東的質詢。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如實向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妨礙監事會或者監事行使職權。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二、列席董事會會議,並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的權利。

《公司法》第五十四條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並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三、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的權利。

《公司法》第五十五條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把維護公司的利益放在首位,是監事會的主要職責,其他的列如是否瞭解該公司的相關重要信息,是否對公司的主要戰略決策有承擔,是否對公司的發展和績效有影響。即使作為董事會成員,也不能出任公司法上市公司管理人員,否則極有可能會對公司造成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