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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經營異常

1.沒有按時年報的企業,補報年度報告並對外公示後方可申請移出。
2.沒有按時公示即時信息的企業,公示相關信息後申請移出。
3.住所失聯的,企業通過登記的住所重新取得了聯繫,或辦理住所變更登記後重新取得了聯繫,就能申請移出。
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需要提交的材料:
1.企業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的報告。
2.法定代表人身份複印件,公司委託書(介紹信)及受託人身份證原件和複印件
3.加蓋企業公章的營業執照複印件法律依據:《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列入經營異常名錄:(一)未按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的期限公示年度報告的。(二)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責令的期限內公示有關企業信息的。(三)公示企業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四)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聯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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