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公司借款給分公司合同合法嗎?
一、總公司借款給分公司合同合法嗎?
分公司是公司的分支機構,分公司的資產是公司資產的一部分,公司為其分支機構提供錢款不是借貸關係。 總分公司之間的運營資金往來 不需要簽訂借款協議,不需要收取借款利息。分公司屬於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不能獨立,所以也不是獨立法人。沒有自己的註冊資本金,所有運營資金是總公司出的。 如果是母子公司之間的資金借貸,是需要簽訂借款協議並約定借款利息的。
二、法律依據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公司之間的借款並非全部不合法。
企業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了對於存在《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情形的,屬於合法有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一)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四十五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
由於總公司與分公司屬於同一法人代表下的單位,雙方之間的資金往來並不能用借貸的方式進行處理,雙方可以通過股權轉讓或者其它正常的商業行為來進行處理,具體情況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諮詢辦理,避免出現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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