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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不配合經營應該怎麼變更

所謂被高權重在什麼時候都是一個亙古不變的道理,但是這裏所謂的權不僅僅包括權力,我們就拿一些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或者説是公司法當中的法人代表來説,享有權利的同時,肯定自己必須要對公司的相關經營事項負一定的責任的。如果公司法定代表人不配合公司經營,這肯定是不行的,公司的其他股東可以來了解一下公司法人不配合經營應該怎麼變更?

公司法人不配合經營應該怎麼變更

一、公司法人不配合經營應該怎麼變更?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職務是由公司章程進行規定,變更法定代表人需要經過股東大會決議。如果對於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變更已經通過合法的表決程序,而現任法定代表人不配合辦理變更的,可以依法提起訴訟,要求協助辦理變更手續。

《公司法》

第十三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十八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二、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的主要負責人(如:工廠的廠長、公司的董事長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法定代表人有權直接代表本單位向人民法院起訴和應訴,其所進行的訴訟行為,就是本單位(或法人)的訴訟行為,直接對本單位(或法人)發生法律效力。法定代表人與法人的代表是有一定區別的,代表人的行為不是被代表人本身的行為,只是對被代理人發生直接的法律效力,而法定代表人的行為,就是企業、事業單位等本身的行為。

三、法定代表人定義

法定代表人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我國法律實行單一法定代表人制,一般認為法人的正職行政負責人為其惟一法定代表人。如公司為董事長或執行董事或經理(《公司法》第13條),而證券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為總經理(《證券法》第107條)。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為廠長或經理。

法定代表人與公司法人在內部關係上也往往是勞動合同關係,故法定代表人屬於僱員範疇。但對外關係上,法定代表人對外以法人名義進行民事活動時,其與法人之間並非代理關係,而是代表關係,且其代表職權來自法律的明確授權,故不另需法人的授權委託書。是故,法定代表人對外的職務行為即為法人行為,其後果由法人承擔(《民法通則》第43條)。並且,法人不得以對法定代表人的內部職權限制對抗善意第三人(《合同法》第50條)。

公司的其他股東可以召開股東大會,經股東同意以後可以對現任的法定代表人進行變更,然後更換新的法定代表人。如果原任的法定代表人不同意對法人進行變更的話,因為本身極不配合公司經營的這種行為就是違反公司章程的,所以可以要求在法院的幫助之下,強制變更公司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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