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山西私募基金公司違規分析
一、基本概況
ZRJC投資擔保公司是2013年在山西開設的以民營資本形式從事金融投資擔保服務的企業,經山西省工商局註冊,註冊資金人民幣5000萬元,公司憑藉良好及卓越的企業實力、在盤活民間資本,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題,促進區域經濟騰飛等多方面將作出積極貢獻。公司規劃未來五年內全面拓展和深化民間金融服務業務,逐漸走向中小型銀行金融機構和跨區域、集團化運作的上市公司。在各省關聯公司有ZRBL國際投資(北京)公司,註冊資金1.17億元;ZGYL焦作基地,投入資金4.5億元;韓國分公司五星級酒店、香港紫光上市公司。綜合公司實力達十幾億總資產,是一傢俱有很強抗風險能力的投資擔保公司。
二、違規行為
ZRJC投資擔保有限公司(簡稱ZRJC),通過製作和散發宣傳材料、張貼海報等方式,向不特定社會公眾宣傳和推介智能時代一期契約型私募投資基金(簡稱智能時代基金)。在智能時代基金產品的宣傳材料、海報中,向投資者承諾基金年化收益12.6%;宣傳冊中宣稱該基金募集規模為5000萬元人民幣,每份基金的份額面值為人民幣50萬元,最低認購額為1份,即50萬元人民幣。
ZRJC在對相關投資者發售基金份額時,未對投資者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未取得個人投資者符合合格投資者條件的書面承諾以及簽字確認的風險揭示書。
對ZRJC的上述行為,時任ZRJC總經理的牛××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時任ZRJC副總經理的田××是其他直接責任人員。ZRJC、牛××、田××基金募集違法行為,違反了《證券投資基金法》第88條、第92條,以及《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12條、第14條、第15條、第16條規定,依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第128條、第136條,以及《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38條規定,山西證監局決定,對ZRJC給予警告,並處以2萬元罰款;對牛××給予警告,並處以2萬元罰款;對田××給予警告,並處以1萬元罰款。
三、相關法規
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非公開募集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募集。而所謂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於單隻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100 萬元且符合下列相關標準的單位和個人:淨資產不低於1000 萬元的單位;金融資產(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託計劃、保險產品、期貨權益等)不低於300 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的個人。
對於產品宣傳,《證券投資基金法》明確指出,非公開募集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資者之外的單位和個人募集資金,不得通過報刊、電台、電視台、互聯網等公眾傳播媒體或者講座、報告會、分析會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
另外,《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15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不得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第16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銷售私募基金的,應當採取問卷調查等方式,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由投資者書面承諾符合合格投資者條件;應當製作風險揭示書,由投資者簽字確認。
上文我們介紹了一個山西私募基金公司違規案例,並介紹了其主要違規行為,並通過法律的相關規定,介紹了其主要違規行為。隨着我國私募基金相關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善以及證監會持續對市場操縱、私募基金公司違法違規行為的高壓打擊態勢,相信私募基金公司會被扯下神壇,也會成為普通投資者所能接受的投資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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