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虛假出資的定義是什麼?
一、股東虛假出資的定義是什麼?
虛假出資是公司發起人、股東並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所有權,而與代收股款的銀行串通,由銀行出具收款證明,或者與資產評估機構、驗資機構串通由資產評估機構、驗資機構出具財產所有權轉移證明、出資證明,騙取公司的登記的行為。
虛假出資指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未轉移財產權,主要目的是為了吸引其他發起人或股東的投資,即欺騙的是其他發起人和股東。
公司的發起人,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工業產權、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發起人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準備設立的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臨時賬户;以實物、工業產權或者土地使用權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二、刑事責任
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其他嚴重情節的,構成虛假出資罪,依《刑法》第159條的規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2%以上10%以下罰金。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頭版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四條 [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案(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條)]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超過法定出資期限,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虛假出資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並佔其應繳出資數額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並佔其應繳出資數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抽逃出資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並佔其實繳出資數額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股東抽逃出資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並佔其實繳出資數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造成公司、股東、債權人的直接經濟損失累計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四)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資不抵債或者無法正常經營的;
2.公司發起人、股東合謀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
3.兩年內因虛假出資、抽逃出資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
4.利用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所得資金進行違法活動的。
(五)其他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股東虛假出資的相關情況認定應當結合實際來進行處理,特別是對於因股東虛假出資而造成了公司的重大經濟損失的情況下,是需要按照公司法中規定來進行處罰的,具體的判罰標準是基於實際造成的經濟損失和影響而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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