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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向股東追繳出資的規定

在股東出資違約的情況下,要求有履行可能的股東繼續履行其出資義務,這就是公司對出資違約股東的追繳出資權。經公司追繳,股東仍不履行出資義務的,公司完全可依契約之債的性質,請求法院強制契約之履行,即強制認股人繳款。此種救濟手段在股東以非現金出資的情形下更為常用。

公司向股東追繳出資的規定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公司法

第二十八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户;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標籤:出資 追繳 股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