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犯罪隱名股東是否承擔責任?
一、單位犯罪隱名股東是否承擔責任?
不需要承擔責任,單位犯罪是指經單位集體研究決議作出,以單位名義實施,同時收益(違法所得)也歸單位所有的犯罪。在單位犯罪中,通常實行雙罰制,即除了追究單位刑事責任之外,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也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因為隱名股東不顯名,所以很多的行為實施,決策的制定以及權益的享受都無法查明,但是這並不影響其刑事責任的承擔。實務中,隱名股東往往實際控制和管理公司,全面負責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在公司中屬於實際控制人的角色。
隱名股東在單位犯罪中起到了組織、策劃、決定、授意、批准和指揮者作用的,將會被追究刑事責任,其背後的邏輯還是透過現象看本質,即追究實際上的犯罪主體的刑事責任。反之,如果隱名股東未實施組織、策劃、決定、授意、批准和指揮等行為,只是為了某些原因而不便於顯名的,則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二、單位犯罪的庭審程序有什麼?
1、代表被告單位出庭的訴訟代表人,應當是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被指控為單位犯罪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的,應當由單位的其他負責人作為被告單位的訴訟代表人出庭。被告單位的訴訟代表人與被指控為單位犯罪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是同一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要求人民檢察院另行確定被告單位的訴訟代表人出庭。
2、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理單位犯罪案件,應當通知被告單位的訴訟代表人出庭。接到出庭通知的被告單位的訴訟代表人應當出庭。拒不出庭的,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拘傳到庭。
3、被告單位的訴訟代表人享有法律上規定的有關被告人的訴訟權利。開庭時,訴訟代表人席位置於審判台前左側。
4、被告單位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尚未依法追繳或者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決定追繳或者扣押、凍結。人民法院為了保證判決的執行,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可以先行扣押、凍結被告單位的財產或者由被告單位提出擔保。
5、被告單位被註銷或者宣告破產,但單位犯罪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應當繼續審理。
單位犯罪隱名股東不用承擔責任,法院決定開庭審理,單位犯罪時應當提前通知被告單位的訴訟代表人,要求其按時出庭,若存在拒不出庭的情況,法院可以拘傳其到庭參加庭審。被告單位的訴訟代表人享有法律規定的被告人的訴訟權利,是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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