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納税人輔導期轉正申請認定條件
一、一般納税人輔導期轉正認定條件
1、輔導期內工業企業年應税銷售額達到50萬元以上、商業企業年應税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上可申請轉正,未達到的可提前向税管員申請延期。(轉正的硬性指標)
2、輔導期的税負税管員一般要求要達到1.2%–1.5%以上。(只要交易真實,且同行業毛利率普遍較低的,可低於一般税負)。
3、輔導期滿的次月(申請轉正期),剩餘的增值税發票不能開具(違者罰款),在報完税後要將剩餘發票在航天系統上先空白作廢,再到税務局進行核銷。
4、企業取得十萬元版的費用票據,税務局會進行協查。
5、成本負毛率的部分要做進項轉出。
6、存貨
1)對存貨進行盤點,並編制存貨盤點表。
2)存貨溢餘部分,屬於貨到票未到的,要編制入庫清單,這部分存貨要和賬上存貨分開堆放;短缺部分,屬於已銷未開票的,要編制送貨清單;屬於特殊情況的,要説明理由。
3)税負未達到的企業,要找有代表性商品的毛利,並列示其佔總銷售額的比重,以此説明總體毛利確實是偏低。
7、計算企業的實際税負。
8、打印企業年度財務報表(成立至今年度報表,當年取最後一個月的報表)
9、把賬本和憑證打印出來,以供税務下户檢查。
10、去專管員那拷轉正約談評估表,填寫轉正約談評估表。
11.去税務大廳拿轉正申請表(一式三份),編制一份申請報告,税務證副本複印件一張,到大廳受理。
二、一般納税人輔導期轉正認證期限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增值税一般納税人取得防偽税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税專用發票進項税額抵扣問題的通知》(國税發[2003]17號):增值税一般納税人申請抵扣的防偽税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税專用發票,必須自該專用發票開具之日起90日內到税務機關認證,否則不予抵扣進項税額。
日前,國家税務總局發佈了《關於調整增值税扣税憑證抵扣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税函〔2009〕617號),決定自2010年1月1日起,調整增值税專用發票等扣税憑證抵扣期限,由90天延長至180天。認證期限延長至半年由於原有的抵扣期限偏短,給企業造成了一些負擔。
國家税務總局制定了具體的措施,對税收徵管工作進行了實質性的、傾向於納税人的改進。比如對於取得增值税專用發票、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國税〔2009〕617號文件第一條規定,增值税一般納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後開具的增值税專用發票、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應在開具之日起180天內到税務機關辦理認證,並在認證通過的次月申報期內,向主管税務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税額。文件提醒,上述規定要從2010年1月1日起執行。
對納税人取得2009年12月31日以前開具的增值税扣税憑證,仍按原來規定執行,還是遵照《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增值税一般納税人取得防偽税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税專用發票進項税額抵扣問題的通知》(國税發〔2003〕17號)第一條規定來執行,對增值税一般納税人申請抵扣的防偽税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税專用發票,必須自該專用發票開具之日起90天內到税務機關認證,否則不予抵扣進項税額。
舉例説明,一般納税人取得2009年12月31日開具的增值税專用發票,必須在2010年3月31日前認證入賬(2010年是閏年),並在認證的當月申報抵扣才有效。如果一般納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開具的增值税專用發票,就可以在2010年6月30日前認證併入賬,並在認證的當月抵扣進項,在7月15日徵期結束前增值税納税申報時體現出來。
它的認定條件和流程是怎樣的,通過上文大家應該有一個清楚的瞭解了。我們進行轉正申請的時候,需要注意的是要提供齊全的認證所需材料,在進行申請的時候,應該是實事求是、禁止投機取巧來逃避税收,一旦發現,將面臨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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