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規定董事人數為多少?
公司法規定董事人數為多少呢?小編諮詢了相關的律師和查詢了一些法律條例來對這個問題進項詳細的介紹。希望我的介紹能對你有所幫助。如果我所説的有錯誤歡迎大家批評教導。下面我就將相關的資料照抄到下面。謝謝大家的閲讀。
一、我國法律分別對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人數作出了規定。
《公司法》第45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3-13人。《公司法》第51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較少或規模較小的,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公司法》第109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應一律設立董事會,其成員為5-19人。董事會是由董事組成的,對內掌管公司事務,對外代表公司的經營決策機構。公司設董事會,由股東會選舉。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一人,董事長、副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產生。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具有如下特徵:
《公司法》第45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3-13人。
《公司法》第51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較少或規模較小的,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
《公司法》第109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應一律設立董事會,其成員為5-19人。
二、董事會
董事會是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規定,按公司或企業章程設立並由全體董事組成的業務執行機關。
董事會是股東會或企業職工股東大會這一權力機關的業務執行機關,負責公司或企業和業務經營活動的指揮與管理,對公司股東會或企業股東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股東會或職工股東大會所作的決定公司或企業重大事項的決定,董事會必須執行。
公司法規定,有限公司董事人數為3人至13人,股份有限公司人數為5人至19人。但公司法並沒有規定,董事會人數應該是雙數還是應該是單數,也就是説,董事會人數如果為雙數,並不違反公司法。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開會,需要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需要經過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董事會表決實行一人一票。有限公司的董事會開會,公司法只規定了董事會表決實行一人一票,既沒有規定出席人數,也沒有規定過半數才能通過決議,而是將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交給公司章程規定。
因此,對於有限責任公司來説,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就比較靈活。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相比,更強調人之間的合作,而不單純是資本之間的合作。公司法給了有限公司更大的自由。股份有限公司要考慮到未來新股東的權利,更強調公開和公平;有限責任公司更強調公司自治。在董事會成員為雙數時,有限公司可以規定,董事會通過決議時,只要達到半數就可以通過決議。如在總共6名董事時,可規定,3名同意就可以通過決議,而不需要4名董事同意;或者規定,如果出現3:3的情況,則董事長可作出最終決定。或者規定,如果出現3:3的情況,則將待決事項交給股東會,讓股東會去決定。
股東大會可以進行章程規定董事會的議事程序和表決進程,就相當於給了董事會合法權益。只要章程有相關的規定,董事會成員為偶數,或者達到百分之50就可以通過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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