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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欠税對股東的處理

股東需要承擔責任。
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三款:“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八條第二款:“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因怠於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這裏的“債權人”,並未排除税務機關這一特殊主體,也就是説税務機關能夠以税收債權人的身份向法院提起對欠税企業的破產清算申請。

企業欠税對股東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