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建築分公司註冊流程是什麼?
(1)辦理分公司企業名稱核准。提供總公司營業執照及企業名稱核准申請書,到分公司註冊登記所在區的工商局申請辦理。
(2)辦理前置審批項目。分公司經營範圍中有特殊產品或服務的,需辦理行業審批許可證。例如,分公司經營範圍中有食品業務的需辦理〈食品流通許可證〉,經營運輸業務的需辦理〈道路運輸許可證〉。分公司經營範圍不能超過總公司的經營範圍。
(3)提交分公司註冊登記申請材料,辦理工商營業執照。需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總公司的申請書、股東會。決議、分公司負責人的身份證明等材料。
(4)刻章。分公司營業執照出來後,可以刻分公司公章、財務章、負責人的印章。
(5)辦理組織機構代碼證。
(6)辦理税務登記證。無論獨立核算分公司還是非獨立核算分公司都需辦理税務登記,取得税務登記證。
上述步驟辦理完畢後,分公司註冊基本完成。
如果分公司的債務不足以還清債務,那分公司的債務總公司要承擔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規定,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不能清償債務時,可以裁定企業法人為被執行人。企業法人直接經營管理的財產仍不能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執行該企業法人其他分支機構的財產。
分公司是指在業務、資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轄而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公司法》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但實踐中應針對不同情況區別對待:
第一,在小額訴訟中,儘管分公司為被告,只要得到公司的授權或者認可,分公司管理的財產又足以承擔民事責任時,不需將公司列為共同被告。
第二,只有當債權數額巨大或者分公司管理的財產不足以承擔民事責任,或者所產生的爭議較為複雜,超出了分公司處置的權限時,應當將公司列為共同被告。在將公司列為共同被告時應當考慮合同是由分公司簽訂的,或者侵害後果是由分公司工作人員在履行職務時造成的,就應當首先判定分公司以其經營管理的公司資產承擔民事責任,並判決由公司對分公司所造成的民事後果共同承擔民事責任。
如果分公司的債務不足以還清債務,那分公司的債務總公司要承擔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不能清償債務時,可以裁定企業法人為被執行人。企業法人直接經營管理的財產仍不能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執行該企業法人其他分支機構的財產。
分公司由於並沒有獨立的法人身份,故而註冊時不需要註冊資本的,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分公司的債務由總公司承擔。同時,分公司是沒有獨立的資產的,故而在發生債務關係之前,也需要向總公司報備,如果公司不同意建立此債務關係,那麼分公司不得實施此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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