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特別清算的程序?
一、什麼是特別清算的程序?
特別清算,是指清算執行中出現顯著的障礙或公司債務超過資產有疑問時,經法院命令而開始清算的特別程序,法院可依債權人或清算人或股東的申請或直接依職權命令公司開始特別清算。在清算中,法院起直接監督干涉作用。債權人也積極參與其中,召開債權人會議,選任監理人監督清算過程等。
公司清算包括普通清算和特別清算。普通清算是由企業自行確定的清算人按照法律規定的一般程序進行清算,法院和債權人不直接干預。除破產清算外,其他清算一般都屬於普通清算。
特別清算是指清算執行中存在明顯障礙或者公司債務超過資產的特殊程序。法院可以根據債權人、清算人或者股東的申請或者職權直接命令公司開始特別清算。在清算過程中,法院起到直接監督干預的作用。債權人也積極參與其中,召開債權人會議,選擇監理人監督清算過程。法院可以根據職權的特殊規定增加清算人的職務或者減少清算人的權限,決定停止強制執行和破產程序,必要時可以調查或者採取保全措施。
二、破產清算的批准程序是什麼?
1、成立清算組。人民法院應當在宣告企業破產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清算組應當由股東、有關機構及專業人士組成;
2、清算組接管破產公司。人民法院宣告企業破產後,破產企業由清算組接管,負責對破產企業的財產進行管理、清理、估價、處理、分配,代表破產企業參與民事活動,其行為對人民法院負責並彙報工作;
3、破產財產分配。分配破產財產,由清算組提出分配方案,在債權人會上討論通過,報人民法院批准後由清算組具體執行;
清算組分配破產財產前,首先應撥付清算費用,包括:
(1)破產財產管理、變賣、分配所需的費用;
(2)破產案件訴訟費;
(3)為債權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產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費用。
破產財產在優先支付清算費用後,按以下順序清償:
(1)破產企業拖欠的職工工資、勞動保險費用;
(2)破產企業拖欠税款;
(3)破產債權。
4、清算終結。破產財產清算分配完畢,由清算組向人民法院彙報清算分配工作的情況,並申請人民法院裁定破產終結,未得到清償的債權,不再進行清償;
5、註銷登記。企業破產,破產財產分配完畢,企業法人依法終止其民事行為能力,清算組向破產公司的原登記機構申請註銷原公司登記。
清算公司債務超過資產的特殊程序就是特別清算,公司經營不善,是可以進行破產清算宣告破產的,但是在進行破產清算之前,需要獲得人民法院的相關批准才行。成立清算組,清算組,接管破產公司破產財產分配,清算終結,註銷登記是公司破產清算的主要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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